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的精神,促进沙河镇经济发展与环境卫生建设及管理相协调,大力推进“美丽沙河”创建工作进程,不断规范全镇垃圾费收取行为,依据《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委托清运垃圾托运费及垃圾消纳场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收〉字[1999]第253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卫局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68号)精神,制定如下规定:
一、生活垃圾处理及清运费收费标准
沙河镇居住小区居民生活垃圾清运费为每户每年30元,居住小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为每户每月3元,即每户每年36元,清运及处理费用合计为每户每年66元。
二、生活垃圾收费单位
沙河镇居住小区居民生活垃圾清运及处理费由各小区物业公司或小区负责单位向各户进行收取,物业公司或小区负责单位与有资质的清运处理单位签订服务协议,缴付清运处理费用。
三、收费管理规定
1.工作中要严格执行行业管理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收费标准。
2.居住小区物业公司或小区负责单位要安排专职人员做好垃圾收集工作。
3.清运处理单位要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垃圾清运及处理工作水平。
4.各村、社区应协助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及收费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处理及清运费的收缴率,督促辖区内居民按时缴费。
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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